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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法院案例入选重庆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余彬  发布时间:2019-01-09 12:08:14 打印 字号: | |

20181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我院速裁庭推报的审判员李杰审理的周开礼与重庆市城口县赵孝春野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入选其中。

【案情简介】

2017725日,原告周开礼在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洲湾店(以下简称新世纪龙洲湾店)购买了260元由被告重庆市城口县赵孝春野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赵孝春公司)生产的腊拱嘴四袋。周开礼自行委托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购买的腊拱嘴营养成分进行鉴定,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载明该产品脂肪含量为50.4克每100克,同时备注检测结果只对来样负责。周开礼认为赵孝春公司在其生产的腊拱嘴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虚假标注脂肪为24.8克每100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欺诈,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世纪龙洲湾店、赵孝春公司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78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告在选购涉案产品时并未被标签中的脂肪标示误导,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主张经营者构成欺诈的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规定,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周开礼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带有地理标志的传统农产品大量走向市场。一些产品购买者以传统农产品的标签标示存在瑕疵为由,趁机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影响生产享有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民营企业发展。本案所涉商品系城口地理标志农产品,是城口县具有代表性的土特产之一,城口老腊肉制作工艺是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院通过准确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认定案涉产品标签标示不影响食品安全且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驳回原告要求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规制了有关人员滥用诉权的行为,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推动民营企业发展传统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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