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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商”赚差价 倒卖假币终获刑
作者:吴晓艳  发布时间:2019-03-20 10:50:45 打印 字号: | |

“我知道买卖假币是违法的,但是我没有钱,又欠了债,所以才这么做的,我愿意接受惩罚”,法庭上,冯某懊悔地说。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出售、购买假币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84月初,冯某通过QQ网友得知可以购买假币。因欠债较多,债主都在催债,冯某便萌生购买假币来使用的念头,添加了伪造假币的孙某(另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为QQ好友。双方视频确认之后,孙某告知冯某,面值二十的假币2.5元一张、面值五十的假币6元一张,并发送了一个收款二维码图片。冯某扫二维码付钱之后,身处吉林的孙某便将假币用快递寄送给冯某。冯某先后两次从孙某处购买面值二十的假币150张、面值五十的假币20张(共计面值四千元)用于日常消费使用。

尝到甜头之后,冯某想到可以低价从孙某处买进假币,然后加价卖出的方法,赚取差价谋利。于是他便在自己的QQ群里发布有发财路子的消息,吸引网友眼球。被吸引的网友与冯某成为QQ好友后,冯某即发送部分假币图片给网友看,寻找假币买家。一旦有网友想要下单,冯某即让买家扫自己的收款二维码收钱,然后再向上家孙某进货付款,并将买家的收货地址等信息发给孙某,由孙某直接将假币快递寄送给买家。冯某妥妥当起了买卖假币的“中间商”,以此种方式共出售假币面值5744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受刑法保护,不容侵犯。冯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先购买用于自己使用,继而购买后用于出售赚取利润,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冯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综合本案其他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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