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实务
通过降低生活费施加家庭暴力,人民法院说不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19-08-20 16:13:29 打印 字号: | |

2019年8月15,在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被告赵晓红(化名)向法院寻求帮助,称2004年与原告钱长斌(化名)结婚后,于2007年生育一子。赵晓红一直在家照顾孩子,没有工作亦没有生活来源。因赵晓红不同意与钱长斌解除夫妻关系,钱长斌从2019年1月起将赵晓红母子的生活费用原先每月4000元降至每月2000元。201956日钱长斌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审理离婚诉讼中,钱长斌再次将赵晓红母子的生活费由每月2000元降至每月1000元,意图迫使赵晓红同意与其解除夫妻关系。因钱长斌支付的生活费无法负担赵晓红与孩子的日常生活开支,给赵晓红母子造成极大的生活困境及精神压力。

法官刘秀荣向原被告核实情况后,经赵晓红申请,依法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被申请人钱长斌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于每月30号前按照重庆市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支付申请人赵晓红母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用2013元(不包含孩子教育医疗等费用开支)。

刘法官称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也包括精神暴力。虽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中,家暴的表现形式并没有“经济控制”的规定,但是通过经济控制给对方造成伤害的,进而上升到精神方面的压力,在精神上迫使对方满足其欲求,这种通过物质上的控制从而进行精神上的胁迫最终达到施暴人实际目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有扶养扶助的义务,对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不能通过经济控制的方式对另一方施加物质及精神压力,迫使对方满足自己的需求,损害对方的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钱长斌通过两次降低申请人赵晓红生母子活费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经济控制,意图迫使申请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系对申请人赵晓红施加精神暴力,已经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赵晓红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责任编辑:宣传处
联系我们